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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她们反对延长产假?

2023/03/14
导读
     3.13
知识分子
the intellectual


图源:pixabay

撰文| 沈洋 崖潇艺 

责编| 李珊珊

  编者按


2023年的两会是中国人口进入负增长时代的第一次两会,如何更好地鼓励生育,成了重要议题,而所有相关的议题中,产假问题几乎是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


早在2016年,全面二孩落地开始,各地延产假的政策就开始了,到2017年,已有多省通过修改计生条例的方式在原来的98-128天产假的基础上,有了可增加1-3个月的明文规定。


在产假延长政策发布伊始,人们担忧的只是政策能否很好的落地,女性能否真正得到承诺的产假,然而很快,延长的女性产假对女性就业的副作用开始出现。到了2021年,《半月谈》担忧地提到“在延长生育假的省份,企业在招聘时或将会回避育龄女性”。而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依据和理由”一栏中更是赫然写着:“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


这种情况下,女性群体中开始出现一些反对产假延长的声音,每次产假延长新闻之后的评论中,总免不了几条提到:“产假休完被公司变向降薪降职”、“女性更难找工作了”。在2021年,人大代表朱列玉在国家宣布三胎放开政策后迅速提议将母亲的产假延长至三年,相关消息直接收获了上万条反对的留言。


女性对产假延长措施的矛盾心理,甚至导致了一个新名词“福利恐惧症”。2022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便曾告诉《中国妇女报》:女性产假和男性陪产假之间的天数差异进一步加大,导致男女员工因生育而对工作的影响程度有着更大差异,可能加剧女性因生育遭受的就业歧视,同时不利于提高男性对育儿活动的参与度,进而降低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


也许正是因此,今年的两会提案中,更主流的议题已不再是“延长产假”,而是要求推动男性陪产假,蒋胜男之外,越来越多的女性代表开始“建议产假以家庭为单位男女共享”、要求“延长男性陪产假并强制执行”等的呼声此起彼伏。


产假这种法定的,可以让新生儿父母脱离工作岗位,更投入地服务于孩子的时间段,究竟是不是一种“假期“?不断延长的产假对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夫妻共育的家庭新风尚,乃至,未婚女性的“恐育”情绪的影响,以及这些社会情绪的对生育率的直接影响,在目前的公共讨论中,尚鲜有展开。而最终,为什么女性并不会对一味延长的产假叫好?为什么延长男性产假并监督其强制执行,反倒会对女性有利?产假究竟应该如何休,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为了厘清上述问题,《知识分子》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沈洋和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崖潇艺撰写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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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20年开始实施“全面三孩”政策。在该背景下,各地都出台了生育配套措施。例如,北京和上海将原有的30天生育假延长至60天,生育的女性可享受98天法定产假和60天生育假,共计158天;浙江和河北为生育一孩的妇女提供158天的生育假期,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妇女提供了188天生育假期;广东将原定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为女性提供共计178天的生育假。这一政策的本意是保障妇女权益,但女性对于延长生育假的政策却褒贬不一。本文结合本土女性对于延长生育假的回应,以及现有的国外文献,来谈一下我国延长生育假的潜在正面和负面影响。


生育假制度的历史变迁

早在19 世纪八十年代,部分率先迈入工业化的国家就开始为女职工提供生育的特殊保护。例如,瑞士于 1877 年就出台法案,为劳动妇女提供总长度不超过 8 周的产假。到 20 世纪初,众多欧洲国家也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产假制度(唐一鹏,2018)。我国也于1955年通过《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正式确立产假制度,为劳动女性提供56天的产假。

由于二战后各国加快经济复苏的需求所带来的女性地位提升以及女权主义运动的影响日益扩大,欧洲国家开始以保障女性的经济劳动权益为方向制定新的产假政策。1988 年奥地利政府率先出台法律规定劳动女性可享受4周的法定产假,并且享受一定的工资补贴,形成了同时包含生育休假、工作保护、工资补偿三大要点在内的生育政策(唐一鹏,2018)。

受到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影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延长女性的产假/育儿假(合称生育假)时长——为了让她们更好地投入育儿工作。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孕妇保护公约》,要求缔约国实行至少98天的产假制度(刘畅、靳永爱,2022)。在国际公约的要求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于2012年将产假延长至98天。

随着“全面二孩”、“全面三孩”的开放,为了鼓励生育,我国各省在98天的基础上延长生育假。然而,当今社会,女性性别平等意识觉醒,传统性别分工在工作与家庭领域受到众多新思想与新实践的挑战。因此,了解延长生育假潜在的正面及负面影响,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生育假制度,建设女性及儿童友好型城市。


产假的内涵:产假是“假”吗?


韩国电影《82年生的金智英》反映了韩国女性在生育之后,由于受到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文化的影响,以及缺乏社会托育机构等原因,不得不辞职在家照顾孩子的困境。当男主角建议她再在家休息一阵时,女主角金智英反问道:“看孩子是休息吗?”同理,我们可以反问:“产假是‘假’吗?”


在中文语境中,“假”经常与“休假”、“假日”相关联。“产假”之前搭配的动词经常是“休”,“休产假”和“休假”仅一字之差,这使得“休产假”一词具有迷惑性,有被浪漫化成“休假”的危险。通过与英国国王学院的副教授刘烨老师的交流得知,在英文语境中,maternity leave(女性产假)的口语说法是“baby holidays”,产假在英语国家也被看作是“假期”,也有很多女性在抵制“baby holidays”的说法。事实上,生育过的女性都知道,所谓的“休产假”比全职工作累多了。因为照顾孩子是一份24小时不休息的无偿劳动,尤其是在孩子还小、并且母乳喂养的情况下。


延长产假的正面影响

1. 为产妇提供更长的产假时间有助于她们恢复健康,并给予她们更多的时间来照顾新生儿,为母乳喂养创造条件,并在与孩子的互动过程中产生更紧密的代际联结。


2. 延长的产假可以让妇女照顾孩子的时间受到法律保障,使新手妈妈得以安心育儿,而不用担心丢掉工作。这减少了她们在产后想全身心投入育儿、但由于政策不支持而不得不辞职的情况。


3. 我国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1988年产假从56天延长到90天这一政策显著增加了子女的实际受教育年限,对子女长期人力资本积累具有积极影响(鲁元平等,2019)。


延长产假的负面影响

1. 加剧针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


各地政策规定女性可享受158-188天的生育假期,而男性仅有10-25天的陪产假。在目前男女生育假期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延长产假可能会导致了企事业单位不愿意招聘女性,尤其是已婚未育的女性。此外,延长生育假期可能会使女性在求职、晋升时面临更大的歧视。国外的实证研究也支持这一结论。例如,匈牙利的研究发现,雇主可能会更少雇佣、晋升那些会休更长产假的雇员;公司也可能辞退休过产假的女性,这会影响她们再就业(glass & fodor, 2011)


2. 女性职业发展受阻,人力资源流失


由于长时间脱离工作环境,延长产假可能导致女性的工作社交网络缩小,工作技能也可能难以跟上岗位所需,从而影响女性的职业发展。


德国1980-1990的生育政策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可考究的历史经验。1979年,德国政府首次引入法定产假权利,目的是应对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不断上升、需要平衡工作和家庭角色这一日益紧迫的问题。该法案规定,产妇享受4个月的假期以及产假福利,这一福利最高可达750马克,约为当时全职女性员工每月平均收入的一半。


1986年,政府新出台的联邦育儿假福利法案制定了法定的育儿假权利和相关的育儿福利,目的是对有婴儿的家庭提供照护支持。同年,德国政府开始延长法定育儿假:直到出生后10个月,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休假。从1992年开始,育儿假的期限延长至36个月。


然而,研究发现,许多母亲倾向于用尽法定育儿假期限,不断延长的育儿假使得女性的就业中断时间连续增加(ziefle,2009)。且长达三年的产假会导致母亲对于工作投入程度下降,并且改变了母亲工作/家庭的偏好,促使已育女性的生活重心更偏向家庭,从而阻碍了母亲的劳动参与率,尤其是全职工作的参与水平(gangl & ziefle, 2015),这还会导致女性人力资本减弱(ondrich, et al., 2003)。


3. 加重企事业单位用工成本


延长产假会导致公司和企业的经济成本增加。根据各地政策,用人单位需先行垫付员工产假工资,再由医保机构拨款给用人单位,若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而部分地区如广东、浙江和广西等,生育津贴仅覆盖98天法定产假,延长部分的产假工资则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此外,在员工使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还需要按时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产假越长,用人单位需要支出的产假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就越多。另一方面,为了弥补员工5个多月不在岗的缺失,还需要重新安排雇员填补岗位空缺,这些也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用工经济成本和协调成本。


4. 不利建设夫妻共育的社会主义家庭新风尚


在延长产假政策的宣传与讨论中,大多假设女性为该政策的受众。国外经验表明,这可能会导致家庭中性别角色固化,降低女性劳动参与水平,不利于建设夫妻共育的社会主义家庭新风尚。例如,德国在1986年延长了法定产假,直到出生后10个月,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休假。但实际上几乎完全是母亲在申请延长产假,这阻碍了女性劳动参与率(gangl & ziefle, 2015)。基于19个国家的研究发现,政策设计中的性别假设(育儿假主要由女性来承担,男性少休或者不休)可能与较低的母亲就业水平相关(boeckmann et al., 2015)。


5、造成未婚女性对于婚育的恐惧,以至于更不想结婚生育


已有研究主要关注产假与母亲职业的关联,很少关注延长产假对未婚女性的影响。我们在豆瓣的“women in 985”小组看到,一网友发帖题目为:“延长产假让我感到恐惧”。其中提到“上海延长产假一个月……企业更不愿意招女生了吧,即使入职了,休假半年后岗位还有吗?我们呼吁的是男性育儿假,而不是再一步把女性逼到绝境。”


我们研究团队对上海市未婚青年开展的访谈也发现,部分未婚女性会因为担心职业发展受阻而呈现出较低的婚育意愿。正如一位受访者所言:“我希望能获得比较好的晋升机会,所以家庭这方面没有什么计划…很难说因为这个产假,企业会不会要求女性不能怀孕或者说对女性有歧视。”简而言之,目前延长产假政策可能会使育龄女性更不愿意生育,从而使生育率进一步下降。


产假怎么休才是真正的生育友好?


研究表明,健全的育儿社会保障与较高的母亲就业水平和更长的工作时间有关(boeckmann et al., 2015)。为缓解我国生育率持续走低,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我们的建议如下:

1.进一步了解女性需求,完善目前对于女性产假的规定


产假政策的调整应顺应职业女性的生育与工作需求,既需要考虑到女性产后身体恢复所需的时长,也需要考虑到女性追求职业发展的主观能动性。疫情经验告诉我们,不少工作允许远程办公,工作时长也更有弹性,适合产后的女性平衡家庭与工作、加快职场活动重启。因此,政府可以考虑实施弹性产假制,产假可设置为3-6个月的灵活组合,由职业女性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决定。


2.增加男性陪产假天数,公共部门强制执行


瑞典目前在育儿假政策制定时设定性别配额,规定丈夫至少需要休1/4比例的照护假。此举可传播性别平等的价值观,鼓励男性参与家务劳动和性别平等建设,减少生育压力。同时,可通过确保男性休假,减少女性在求职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我们研究团队的问卷调查发现,上海市未婚青年对“培树夫妻共同参与抚养的婚育观”和 “延长男性带薪育儿假”的支持率高达94.27%和95.03%。因此,各地政府可探索规定“丈夫必须休至少1/4的家庭照护假或育儿假”,即至少延长至40天,并先从公务员机构、事业单位和国企开始试点。


3、加快建设“托幼一体化”机构,健全婴幼儿托育机制


考虑到我国目前多为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都受到刚性工作时间的约束,婴幼儿抚育亟需他人帮助。若请求家中长辈支援,那么夫妻所面临的购房压力会更大——需要购买面积更大的房子。因此,我们建议从三个方面健全婴幼儿托育机制:首先,考虑到出生人口持续下降,幼儿园入园人数相应下降,公立幼儿园开始有招不满的现象,这为幼儿园开设托班创造了师资和场地条件。各地政府应加快建设“托幼一体化”的建设;其次,政府可以考虑通过提供财政补贴鼓励公立或民营婴幼儿托育机构提供双休日托育服务;最后,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延长工作日托育时间,解决“下午3点半”问题,降低双职工家庭负担。


  参考文献:下滑动可浏览)

1.唐一鹏.oecd国家的生育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启示[j].人口与社会,2018,34(02):79-87.doi:10.14132/j.2095-7963.2018.02.009.

2.刘畅,靳永爱.产假政策与生育意愿[j].世界经济文汇,2022,no.267(02):57-68.

3.鲁元平,赵颖,石智雷.产假政策与子女长期人力资本积累[j].金融研究, 2019, no. 473 (11): 57-74.

4.boeckmann, i., misra, j., & budig, m. j. (2015). cultural and institutional factors shaping mothers' employment and working hours in postindustrial countries. social forces, 93(4), 1301-1333.

5.gangl, m., & ziefle, a. (2015). the making of a good woman: extended parental leave entitlements and mothers’ work commitment in german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21(2), 511-563.

6.glass, c., & fodor, e. (2011). public maternalism goes to market: recruitment, hiring, and promotion in postsocialist hungary. gender & society, 25(1), 5-26.

7.ondrich, j., spiess, c. k., yang, q., & wagner, g. g. (2003). the liberalization of maternity leave policy and the return to work after childbirth in germany.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 77-110.

8.ziefle, a. (2009). familienpolitik als determinante weiblicher lebensverläufe: die auswirkungen des erziehungsurlaubs auf familien- und erwerbsbiograpien in deutschland [family policy andwomen’s life courses: the impact ofparental leave on family formation and careers in germany]. wiesbaden: vs ver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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